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309號
CLEV,105,壢簡,309,2016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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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3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林志淵
被   告 陳霖君
      陳柏蒼
      劉月英
      陳順英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章添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霖君陳柏蒼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 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霖君積欠原告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 343,904 元及相關之利息未清償,原告並已取得本院98年度 司執字第69400 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嗣訴外 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陳章添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死亡,遺 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告為陳章添之 繼承人,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迄今均未就系爭不動產為協 議分割,而系爭不動產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即被告陳霖君 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 242 條、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一)被告劉月英陳順英陳麗如均稱:對原告之分割方案沒 有意見等語。
(二)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 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系爭執行名義之債權憑證及分配表、



被告之戶籍謄本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0至20頁、 23頁、40至56頁);本院並依職權分別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新 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資 料核閱無訛(見本院卷(一)第36至37頁、第81至105 頁、 (二)、(三)) ;且為到場之被告劉月英陳順英、陳麗 如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本文規定甚明。而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 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 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 、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分別定有明文。而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 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 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 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 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 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之立法本旨。經查,被告陳霖君積欠原告債務未償,且被告 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迄今未能協議分割等事實,業經認 定如前。再者,系爭不動產並無依法令不得分割之情形,從 而,原告為滿足其債權,提起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即屬有據。
(二)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均有明文。查 ,被告均為陳章添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被告之戶籍謄本 在卷可憑,業如前述,是依前揭規定,渠等就系爭不動產 之應繼分均為5 分之1 ,堪以認定。
(三)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 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 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 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1436號及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另所 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 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 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 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 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 割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 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被繼承人陳章添所遺如 附表一之編號25至27所示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雖因該 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其所有權人恆為原始起造之人,得 為繼承之標的,然繼承人因繼承所取得者,並非該不動產 之所有權本身,而僅為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又事實上 處分權之本質,雖屬所有權權能之集合,得為讓與之標的 ,並具有財產權之性質,然其不能與不動產物權等同視之 ,既非不動產物權,自無民法第759 條宣示登記之適用。 再按民法物權編第四節共有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 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民法第831 條定有 明文,事實上處分權倘係由數人公同共有者,亦得成為法 院裁判分割之客體,據此被告陳霖君自得隨時行使分割遺 產權利請求協議分割或依法訴請分割遺產,故原告代位行 使被告陳霖君對被繼承人陳章添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即系 爭不動產分割權利,要屬有據。此外,裁判分割共有物訴 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 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 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 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原告主張分割方案 為系爭不動產按附表二所示被告應繼分比例分配一節,本 院審酌原告主張此分割方案,確與依繼承登記之各繼承人 利益均相當,且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就所分得之應有部 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被告而言均屬有利, 故原告請求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亦符合各共有人之利益。。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42 條前段、第1164條前段之規定, ,代位請求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且由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 即5 分之1 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分割遺產權利之謂,係屬必 要共同訴訟,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 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酌量情形,酌定本件訴 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2 分之1 ,餘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 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如 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附表一:
┌──┬───────────┬───────────┬────┐
│編號│ 遺 產 項 目 │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01 │桃園市楊梅區員笨段 │ 39.00 │625/6750│
│ │0000-0000地號 │ │00 │
│ │ │ │ │
├──┼───────────┼───────────┼────┤
│02 │桃園市楊梅區上湖段 │ 101.00 │ 全部 │
│ │0000 -0000地號 │ │ │
│ │ │ │ │
├──┼───────────┼───────────┼────┤
│03 │桃園市楊梅區上湖段 │ 126.00 │ 全部 │
│ │0000 -0000地號 │ │ │
│ │ │ │ │
├──┼───────────┼───────────┼────┤
│04 │桃園市楊梅區上湖段 │ 151.00 │ 全部 │
│ │0000 -0000地號 │ │ │
│ │ │ │ │
├──┼───────────┼───────────┼────┤
│05 │桃園市楊梅區番婆坟段 │ 14.00 │ 1/120 │
│ │0000 -0000地號 │ │ │
├──┼───────────┼───────────┼────┤
│06 │桃園市楊梅區番婆坟段 │ 123.00 │ 1/120 │




│ │0000 -0000地號 │ │ │
├──┼───────────┼───────────┼────┤
│07 │桃園市楊梅區番婆坟段 │ 99.00 │ 1/120 │
│ │0000 -0000地號 │ │ │
├──┼───────────┼───────────┼────┤
│08 │桃園市楊梅區番婆坟段 │ 93.00 │ 1/120 │
│ │0000 -0000地號 │ │ │
├──┼───────────┼───────────┼────┤
│09 │桃園市楊梅區番婆坟段 │ 692.00 │ 1/12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0 │桃園市楊梅區番婆坟段 │ 523.00 │ 1/12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1 │桃園市楊梅區番婆坟段 │ 851.00 │ 1/12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2 │新竹縣新埔鎮福德段 │ 73.67 │ 28/3840│
│ │0000 -0000地號 │ │ │
│ │ │ │ │
├──┼───────────┼───────────┼────┤
│13 │新竹縣新埔鎮福德段 │ 20.40 │ 1/90 │
│ │0000 -0000地號 │ │ │
│ │ │ │ │
├──┼───────────┼───────────┼────┤
│14 │新竹縣新埔鎮下旱坑段 │ 451.07 │ 1/9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5 │新竹縣新埔鎮下旱坑段 │ 3022.32 │ 1/9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6 │新竹縣新埔鎮下旱坑段 │ 529.71 │ 1/9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7 │新竹縣新埔鎮下旱坑段 │ 1239.67 │ 1/9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8 │新竹縣新埔鎮下旱坑段 │ 1045.67 │ 1/90 │
│ │0000 -0000地號 │ │ │
├──┼───────────┼───────────┼────┤




│19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段 │ 90.00 │ 全部 │
│ │0000-0000 地號 │ │ │
├──┼───────────┼───────────┼────┤
│20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段 │ 18.00 │ 全部 │
│ │0000-0000 地號 │ │ │
├──┼───────────┼───────────┼────┤
│21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段 │ 1808.00 │ 全部 │
│ │0000-0000 地號 │ │ │
├──┼───────────┼───────────┼────┤
│22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段 │ 2250.00 │ 全部 │
│ │0000-0000 地號 │ │ │
├──┼───────────┼───────────┼────┤
│23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段 │ 1132.00 │ 全部 │
│ │0000-0000 地號 │ │ │
├──┼───────────┼───────────┼────┤
│24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段 │ 250.00 │ 全部 │
│ │0000-0000 地號 │ │ │
├──┼───────────┼───────────┼────┤
│25 │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8 鄰│(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
│ │中崙267-31號 │ │ │
├──┼───────────┼───────────┼────┤
│26 │桃園楊梅區上湖里6 鄰楊│(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
│ │湖路3 段255 巷12號 │ │ │
├──┼───────────┼───────────┼────┤
│27 │桃園市楊梅區上湖里6 鄰│(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
│ │楊湖路3 段255 巷8 號 │ │ │
│ │ │ │ │
├──┼───────────┼───────────┼────┤
│28 │桃園市楊梅區上湖段 │ │ 全部 │
│ │00000 -000建號建物門牌│ 228.66 │ │
│ │:桃園楊梅區楊湖路3 段│ │ │
│ │255 巷10號 │ │ │
└──┴───────────┴───────────┴────┘
附表二:
┌────┬─────┐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陳霖君 │ 5分之1 │
├────┼─────┤
陳柏蒼 │ 5分之1 │




├────┼─────┤
劉月英 │ 5分之1 │
├────┼─────┤
陳順英 │ 5分之1 │
├────┼─────┤
陳麗如 │ 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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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