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161號
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
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8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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