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離職證明書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簡字,104年度,1號
CLEV,104,壢勞簡,1,2016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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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訴訟代理人 何汶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第五行之「燈罩」,應更正為「電源供應器」,「長奇」應更正為「聯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原告之聲請及依職權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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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