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580號
SJEV,105,重簡,1580,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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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周木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9條載明:「因本 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有 該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兩造自應受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 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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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