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62號
債 權 人 曾顯堯
債 務 人 沈琨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加計陸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