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1728號
SJEV,105,重小,1728,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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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周庭衣
被   告 陳森隆
訴訟代理人 陳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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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