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王櫻陵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高雄市○○區○○路000號17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冠儒等3 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確認相對
人與案外人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建號
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買賣關係不存在
,核其所為係財產權之請求,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上利益價額為準。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上
開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
○段000 號)之房屋現值證明、房屋稅課稅現值,俾便核定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