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隆即順展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
234 元(計算式:424,476元+6,758元=431,2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5 年度鳳救字第30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