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5年度,688號
FSEV,105,鳳簡,688,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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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688號
原   告 許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伊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5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230 元,其中
機車修理費用5,000 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
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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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