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司調字,105年度,131號
FSEV,105,鳳司調,131,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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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司調字第1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寶錦( 原名謝綸芯、謝𥛸錦) 等間撤銷買
賣行為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謝寶錦( 原名謝綸芯、謝𥛸 錦) 與吳OO間就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地段 166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不動產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謝寶錦( 原 名謝綸芯、謝𥛸錦) 等間應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謝寶錦( 原名謝綸芯、謝𥛸錦 ) 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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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