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何德祥
何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10月14日所為之100年度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234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前經以 如主文所示裁定准許在案。茲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 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