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翰弦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先位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 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2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應以訴
訟標的價額最高之備位聲明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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