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
原 告 鄭智羽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浩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9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102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