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558號
KSEV,105,雄補,1558,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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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梅娟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56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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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