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志、陳鳴馨等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復
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
(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路0000號二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
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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