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14號
原 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攀龍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258 元,
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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