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506號
KSEV,105,雄補,1506,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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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王卓偉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000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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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