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319號
KSEV,105,雄補,1319,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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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甲乙
代 理 人 呂思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朋環保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50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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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