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上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甲乙
代 理 人 呂思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朋環保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50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