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267號
KSEV,105,雄補,1267,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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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松男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佳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96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8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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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