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賴永成、賴廷瑋、朱
莉莉發支付命令,惟賴廷瑋、朱莉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42,280 元,應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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