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05年度,94號
KSEV,105,雄簡聲,94,2016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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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聲字第94號
原   告 李梅華
被   告 邱詮富即玉山行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二中關於「邱銓富」之記載,應更正為「邱詮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亦為法院依非 訟事件法所為裁定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1 項、非 訟事件法第條36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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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