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7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林采彤(原名林妤倩)
訴訟代理人 林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9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一週前向本院提出內容文字清晰之本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該申請書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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