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5年度,301號
KSEV,105,雄司調,301,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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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玉美及吳X.
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吳玉美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吳玉美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吳玉美有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段0000○ 號建物及同段846 地號土地,相對人吳玉美明知負有債務, 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吳XX,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撤銷該贈與關係,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吳玉美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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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