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5年度,250號
KSEV,105,雄司調,250,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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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景禎陳冠彣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景禎前向聲請人銀行申 領現金卡使用,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詎相對人陳景禎 之子即相對人陳冠彣於民國98年3 月2 日購入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002建號建物 。然相對人陳冠彣尚有就學貸款債務,應無資力;且上開不 動產原為相對人陳景禎之母陳黃軟所有,於過戶後兩個月即 過世,時點極為緊密,顯可疑為規避繼承以免債權人追索; 再者,相對人陳景禎仍設籍於該址,更登記為戶長,足見其 為上開不動產真正所有人,而為逃避債權人之追索借名登記 予相對人陳冠彣,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之 規定代位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景禎之現金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 取得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4755 號確定支付命令之執行名 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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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