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5年度,32號
KSEV,105,雄司補,32,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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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759,988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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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勝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