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759,988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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