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4年度,74號
KSEV,104,雄勞小,74,2016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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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凱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慧美即高雄市私立弘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5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750 元,
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
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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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