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寧
訴訟代理人 楊景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集田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8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3,4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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