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侯家宏即侯進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相 對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 在案,茲相對人未清償借款,遂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第 三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讓與 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將 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寄送相對人戶籍地「澎湖縣 西嶼鄉大池角98號」之信函,遭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 法送達。又因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提出 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聲請就上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予以公 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遷 移不明」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足 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無法送達。次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上相對人 所留之地址「台北縣板橋市(改制後為臺北市○○區○○○ 路000號6樓之1」,經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通知信函,亦遭 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派員至上開地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 住於上開地址,亦有該分局民國105年8月12日白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 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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