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76號
原 告 孫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莘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