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442號
FYEV,105,豐補,442,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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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陳保湖
訴訟代理人 鄒鳳嬌
      陳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廷劉牧洵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8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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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