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46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賴曉鐘
原 告 賴曉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聰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
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