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5年度,372號
FYEV,105,豐小,372,2016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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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37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徐沐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世俊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
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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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