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87號
原 告 林靖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惟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
院為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237條之3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
關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許浩哲警員,及
其起訴之聲明不明確,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予以補正(例如: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
人陳勁甫局長;訴之聲明記載為原處分撤銷),並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