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02號
KSDV,105,除,402,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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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陳婷婷 
代 理 人 吳世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共參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3 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3 張經本院於105 年2 月16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 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 內;聲請人則於105 年2 月23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自 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 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5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5 年8 月29日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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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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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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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6-0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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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7-2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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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ND 0025588-4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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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