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87號
KSDV,105,除,387,201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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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即鍾
      貴義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公光
訴訟代理人 田禮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 附表所示股票1 張,共397 股,因不慎遺失,茲已向該公司 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於105 年3 月2 日將上開裁定刊登在青年日報公告,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裁定於10 5 年3 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5 年3 月2 日將上開 裁定刊登於青年日報,至105 年8 月2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有前 揭本院裁定及青年日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 報權利期間滿後3 個月內之105 年8 月8 日,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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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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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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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SX033672 │股票 │1 │394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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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