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89號
KSDV,105,訴,889,201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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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重慶(原名:侯榮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礽廷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對於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下同)548,812 元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548,8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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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