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黃俊傑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清文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九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主張加計違約金之日期、利 率等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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