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裕齡
被 告 張誠仁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光
被 告 張宴泉
張季庭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雅杏
被 告 張水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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