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原 告 林瑞浩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被 告 陳芝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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