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84號
KSDV,105,訴,1284,201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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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聰成
被   告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
被   告 張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春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日旭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周鳳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春景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日旭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周鳳英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下稱冠宏公司)於民 國103年8月15日邀同被告周鳳英、被繼承人張日旭與原告簽 立保證書,約定周鳳英張日旭就冠宏公司對原告在本金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範圍內,對債務人冠宏公司現在(含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 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嗣冠宏 公司先後向原告借款,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各如附表所示, 若有一定未依約清償則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冠宏公司 嗣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另 張日旭亦於105年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被告即其妻周鳳 英外,其子女即訴外人張祖豪張凱雯均聲明拋棄繼承。爰 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影本2份、約定書影本 3份、借據影本2份、放款授信明細查詢單影本1份、臺灣土 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5年5月25日士院勤家靜105年度司繼 字第519號函1紙、被繼承人張日旭之繼承系統表1份等在卷 為證(參本院訴字卷第6至18頁),經核相符;被告經合法



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審酌 一切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編│借貸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暨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暨計付│
│號│ │ │ │方式 │
├─┼──────┼──────┼────────┼─────────┤
│1 │1,750,000元 │1,278,680元 │自105年1月22日起│自105年2月23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
│ │ │ │年利率2.7%計算 │分,按左揭利率10%│
│ │ │ │之利息。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分,按左揭利率20%│
│ │ │ │ │計付違約金。 │
├─┼──────┼──────┼────────┼─────────┤
│2 │3,250,000元 │2,374,691元 │自105年1月22日起│自105年2月23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
│ │ │ │年利率2.7%計算 │分,按左揭利率10%│
│ │ │ │之利息。 │、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分,按左揭利率20%│
│ │ │ │ │計付違約金。 │
├─┴──────┴──────┴────────┴─────────┤
│總計欠款本金:3,653,37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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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