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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60號
KSDV,105,訴,1260,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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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陳天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黃柔雯律師
被   告 盧德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 年12月14日至104 年11月4 日之 期間內,陸續於附表所示日期出售如附表所示之畫作(下稱 系爭畫作)予被告,惟被告迄未依約給付全部價款,經兩造 於104 年11月間進行對帳後,確認被告尚積欠價款共計新臺 幣( 下同)162萬元,有被告親簽之單據可證,惟被告嗣後竟 以系爭畫作均非真品為由拒絕給付積欠價款,然原告從未向 被告表示系爭畫作均屬真跡,況兩造間就系爭畫作約定之價 額,均明顯低於真跡之市場交易行情,被告於交易時顯然已 知悉該等畫作均非真跡,故被告稱遭原告詐騙而拒絕給付價 款,自屬無據。為此,爰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提起本訴,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向原告購買系爭畫作之際,原告向伊謊稱該等 畫作均屬真跡,伊誤信後始出資購買,然事後經伊詳加考察 後,發現系爭畫作均屬贗品,故系爭畫作買賣契約顯係遭原 告詐騙後始成立,伊自無付買賣價金餘款162 萬元之義務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名稱、數 量及價額之系爭畫作,迄今仍積欠162萬元價款尚未給付。㈡、系爭畫作均屬臨摹仿畫而非真跡。
四、本件爭點:
原告於出售系爭畫作之際,是否有向被告詐稱該等畫作均為



真跡之詐欺行為存在。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 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民事法上所謂詐 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 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參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71 號判 例要旨)。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是以當事 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之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要旨參 照)。經查,系爭畫作均非真跡而屬臨摹仿畫一節,為兩造 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自可認定。其次,被告雖主張其 係遭原告詐騙系爭畫作均屬真跡而購買云云,然其對於原告 是否確有謊稱系爭畫作均為真跡之詐騙行為存在一節,均未 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故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已待商榷 ;況且,無論真跡抑或臨摹仿畫,均屬藝術作品,本均具一 定程度藝術價值,坊間各有其交易市場及價值,二者間之差 異僅在於臨摹仿畫未若真跡具有原創性,故藝術評價、交易 價值往往遠低於真跡。換言之,真跡與臨摹仿畫間之區別, 尚非本質上有所差異,應僅屬品質上差異,並因此等品質上 差異反映至市場交易價值高低,故販售臨摹仿畫者,若未保 證所販售作品具備真跡品質,客觀上實難僅憑所販售為臨摹 仿畫一節,即遽以推論有詐騙行為存在之事實;甚者,如附 表所示彷畫交易單價,歐豪年部分均為2 萬5,000 元、星雲 法師部分介於7,000 元至2 萬元間、席德進部分均為2 萬5, 000 元,然依坊間藝術交易市場所示,相似畫作真跡之交易 價額行情,歐豪年水墨真跡價值約介於10萬元至15萬元間( 畫作尺寸以1 才計算)、1,65萬6,000 元(畫作尺寸約89.5 公分乘以185 公分),星雲法師真跡成交價約介於20萬6,40 0 元至48萬元間,席德進水彩畫作真跡價值約介於100 萬元 至1,85萬2,416 元,此有卷附藝術價雜誌節本、雅昌拍賣網 站網頁列印資料等件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57頁),顯見被 告購入系爭畫作價額均明顯低於各該畫作原創者之真跡交易 價值。衡諸常情,一般理性交易者於購入系爭畫作之際,理 應均可經由交易價額遠低於市場行情一節,輕易推知所購入 畫作當非真跡之事實,故被告辯稱係遭原告詐騙而不知系爭 畫作均屬臨摹仿畫云云,顯有悖於常理,自難以採信。六、末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系爭畫作所為買 賣,被告迄今仍積欠價金共計162 萬元尚未依約給付,且被



告復未能證明上開買賣契約有何遭詐欺而得予撤銷之事由存 在等情,俱如前述。基此,原告依據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畫作買賣價金餘款,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 賣價金162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 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淑臻
附表:
┌──┬──────┬──────┬────┬──────┬──────┐
│編號│ 日期 │ 畫作名稱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 │(年/月/日)│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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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12/14 │歐豪年 │4 │25,000 │100,000 │
│ │ ├──────┼────┼──────┼──────┤
│ │ │星雲鏡片 │1 │90,000 │ 90,000 │
│ │ ├──────┼────┼──────┼──────┤
│ │ │星雲對聯 │18 │20,000 │360,000 │
├──┼──────┼──────┼────┼──────┼──────┤
│2 │103/12/15 │歐豪年 │4 │25,000 │100,000 │
│ │ ├──────┼────┼──────┼──────┤
│ │ │星雲鏡片 │6 │14,000 │ 84,000 │
│ │ ├──────┼────┼──────┼──────┤
│ │ │星雲對聯 │18 │15,000 │ 27,000 │
│ │ ├──────┼────┼──────┼──────┤
│ │ │歐豪年 │5 │20,000 │100,000 │
├──┼──────┼──────┼────┼──────┼──────┤




│3 │104/08/11 │星雲 │40 │ 7,000 │280,000 │
│ │ ├──────┼────┼──────┼──────┤
│ │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
│4 │104/08/17 │星雲 │20 │ 7,000 │140,000 │
│ │ ├──────┼────┼──────┼──────┤
│ │ │席德進 │4 │25,000 │100,000 │
├──┼──────┼──────┼────┼──────┼──────┤
│5 │104/08/18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 │ ├──────┼────┼──────┼──────┤
│ │ │星雲條幅 │10 │7,000 │ 70,000 │
├──┼──────┼──────┼────┼──────┼──────┤
│6 │104/08/24 │席德進 │4 │25,000 │100,000 │
├──┼──────┼──────┼────┼──────┼──────┤
│7 │104/08/26 │席德進 │4 │25,000 │100,000 │
│ │ ├──────┼────┼──────┼──────┤
│ │ │星雲條幅 │10 │ 7,000 │ 70,000 │
├──┼──────┼──────┼────┼──────┼──────┤
│8 │104/08/31 │星雲對聯 │10 │ 7,000 │ 70,000 │
│ │ ├──────┼────┼──────┼──────┤
│ │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
│9 │104/09/04 │星雲 │20 │ 7,000 │140,000 │
├──┼──────┼──────┼────┼──────┼──────┤
│10 │104/09/08 │星雲條幅 │10 │ 7,000 │ 70,000 │
│ │ ├──────┼────┼──────┼──────┤
│ │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
│11 │104/09/16 │星雲 │10 │ 7,000 │ 70,000 │
│ │ ├──────┼────┼──────┼──────┤
│ │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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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4/09/30 │星雲 │5 │ 7,000 │ 35,000 │
│ │ ├──────┼────┼──────┼──────┤
│ │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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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4/10/02 │星雲 │ │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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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10/05 │星雲 │2 │ 7,000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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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4/10/12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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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4/10/19 │席德進 │4 │25,000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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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4/10/20 │星雲 │4 │ 7,000 │ 28,000 │
│ │ ├──────┼────┼──────┼──────┤
│ │ │施孟宏 │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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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4/11/04 │席德進 │2 │25,000 │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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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