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25號
KSDV,105,補,1825,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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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劉建昇
原告與被告劉來川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85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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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