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811號
KSDV,105,補,1811,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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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曾婉禎律師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13
,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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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