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曾婉禎律師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13
,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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