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59號
KSDV,105,補,1759,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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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林華芸
原告與被告林招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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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