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葉富村即億山重機企業行
一、原告因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8,002 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