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40號
KSDV,105,補,1740,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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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3194 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195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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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