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張本源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方瑞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