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49號
KSDV,105,補,1549,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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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沈麗瑛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慎敏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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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