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2106號
KSDV,105,審訴,2106,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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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
原   告 楊純香
原   告 楊東興
原   告 楊永昌
原   告 楊永士
原   告 楊國銘(楊江沛繼承人)
原   告 楊昭鑾(楊江沛繼承人)
原   告 楊美淑(楊江沛繼承人)
原   告 楊國哲(楊江沛繼承人)
原   告 楊玲珍(楊江沛繼承人)
被   告 王進雄
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及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以公函移送本院。 查被告之戶籍址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係主張終止兩造 間之耕地三七五租約,請求收回耕地,而訟爭耕地坐落高雄 市○○區○○段000 ○000 地號。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 係依被告之住所地或依不動產所在地,均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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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