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2105號
KSDV,105,審訴,2105,201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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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5號
原   告 楊純香
      楊東興
      楊永昌
      楊永士
      楊國銘(楊江沛繼承人)
      楊昭鑾(楊江沛繼承人)
      楊美淑(楊江沛繼承人)
      楊國哲(楊江沛繼承人)
      楊玲珍(楊江沛繼承人)
      楊霩文
      楊霩晨
      楊霩峯
      楊惠景
      楊惠如
被   告 王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及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政府以公函移送本 院。查被告之戶籍址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係主張兩造 間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無效或經終止,請求收回耕地,而訟爭 耕地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揆諸前開規定,本件 不論係依被告之住所地或依不動產所在地,均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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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